![]() 4 月 16 日,江门海关隶属阳江海关查获一起进境船员违规携带濒危石珊瑚案件,查扣石珊瑚 3 株,重约 1 千克。 据悉,该批物品为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,属于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Ⅱ物种。由于当事人未主动向海关申报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该关已依法予以处理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、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、《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邮寄、携带、托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,必须持国家濒危办或其驻各地办事处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,并主动向出入境海关申报。如非法进口、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,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(责任编辑:陈福) |